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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全年教育文件汇总

作者:苏文 来源: 日期:2024/6/4 9:50:50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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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体育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于新时代规范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件2: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的重要部署,近日,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关工委、中国科协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

《意见》指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

《意见》提出“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政府统筹、坚持协同共育、坚持问题导向”四项工作原则,到“十四五”时期末,政府对协同育人工作的统筹领导更加有力,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健全。学校积极主导、家庭主动尽责、社会有效支持的协同育人机制更加完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更加浓厚。到 2035年,形成定位清晰、机制健全、联动紧密、科学高效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意见》明确了学校家庭社会在协同育人中的各自职责定位及相互协调机制。

一是学校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学校要全面掌握并向家长及时沟通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把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重要职责,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要用好社会育人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和资源目录清单,联合开发社会实践课程。

二是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长要强化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建设,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校互动活动,充分理解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利用闲暇时间带领或支持子女体验社会,帮助子女更好亲近自然、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高素质。

三是社会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重要内容, 积极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类教育基地和活动场馆要面向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支持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寓教于乐的优秀儿童文化精品;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着力打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清朗社会文化及良好网络生态。

文件3:《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

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部署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工作。 

《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可根据工作实际, 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确有必要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同时,《意见》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给予基层自主权。学校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学校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加强学校教练员队伍建设。

《意见》提出,学校教练员要发挥专业特长,参与体育教学和训练工作,与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训练工作中形成良性互补。学校教练员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学校教练员扎根基层,干出实绩。学校教练员和体育教师取得相应职称后可按规定相互转任。

此外,《意见》鼓励退役运动员在学校教练员岗位继续发挥专长,提出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体育部门负责做好退役运动员转型学校教练员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文件4: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通知》指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通知》明确,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由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查询结果;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教职员工所在的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通知》规定,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通知》强调,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查询或进行查询的,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做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督促各地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营造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良好环境;监督指导本区域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文件5:教育部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系统部署在教育“双减”中做好科学教育加法,支撑服务一体化推进教育、科技、人才高质量发展。 

文件原文:《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文件6:《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部决定推进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文件原文:《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 

文件7:《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文件原文:《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 

文件8:《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发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育人功能,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文件原文:《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文件9: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要求,教育部今年在上海、广州、郑州、威海4市,试点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对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近日,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

文件10:教育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2023年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推动高水平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高素质教师,让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夯实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础,经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国优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文件原文:《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文件11:《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将实施学前教育普惠保障、义务教育强校提质、普通高中内涵建设、特 殊教育学生关爱、素质教育提升、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数字化战略行动、综合改革攻坚等重大行动。

文件原文:《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文件12: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 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文件原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文件13:爱国主义教育法表决通过 自明年元旦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

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 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 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振奋民族精神、 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文件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文件14:教育部等四部门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鼓励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的选聘方式;优化了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明确了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完善了兼职教师的支持体系。

文件15:国家语委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力推动全国青少年读书行动,近日,国家语委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了增强青少年“一种能力两种意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意识)、推进“书香校园”建设等目标;明确坚持铸魂育人等基本要求,提出要把准内涵外延,统筹各类资源,融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全过程各领域,并发挥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等作用,促进融合发展。围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提出了融入教育教学、提高数字赋能水平等重点任务,强调促进服务提质增效,关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青少年和特殊群体经典阅读。围绕完善管理机制,要求各地各校将“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统筹谋划,强调要协同有关单位,共同推进落实。

文件原文:“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

文件16:2023年版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育人方式改革,引导广大中小学校聚焦新课程、新教改目标要求,开足开齐开好实验课,夯实基础学科实践基础,提升科学教育质量,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科学探究和实践能力、科学态度与社会责任感,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组织研制并发布了《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 年版)》。

文件原文:《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年版)》

文件17: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关注。《条例》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7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明确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二是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明确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要求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强化学校、监护人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管理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功能要求。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三是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明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明确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保护。

五是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要求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文件原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文件18:《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通知》指出,严禁随意扩大范围。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通知》要求,严禁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参加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参加。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征询学生需求,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报名、自主选课。《通知》提出,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要因地因校制宜,开设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美育、劳动、阅读、科学、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等,适当增加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辅导答疑和学习拓展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通知》强调,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地方和学校要按本地区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课后服务相关费用。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通知》提出,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进校提供课后服务。要建立第三方机构进校园遴选审核机制,形成机构名单、服务项目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建立校外引进人员资格审查机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入学校提供课后服务。《通知》明确,各地要对区域内课后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2024年春季学期起正式实施。要全面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后服务收费在内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应重新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保障,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文件原文:《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文件19: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强化学校美育的育人功能,教育部决定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文件原文: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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